关于转发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14〕98号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2017年工作要点》中“印发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及认证办法,启动师范专业认证工作,加强培养质量监测评估,促进各地不断提升教师培养质量,为教育改革发展供给数量足、素养高、能力强的教师。”的工作思路,以及最近各地召开的师范专业认证培训会议信息,现将教育部印发的《师范专业认证标准(试行)》转发各学院,请开办中学教育专业(语文学科教育、英语学科教育、历史学科教育、地理学科教育、音乐学科教育、数学学科教育、物理学科教育、化学学科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的学院,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结合《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免给审核评估和师范专业认证带来后续问题。
附件:《师范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专此通知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