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保证教学工作及教学过程各环节按照《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及相关教学规范运行,检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主要是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过程的各环节特别是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要坚持“教学支持”的工作理念,即以支持学生学习发展和教师职业成长为根本,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规范、简约有效并制度化运行。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督导专家的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督导组织完成。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开展全校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工作。二级学院可参照本条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教学督导工作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成立后,需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督导专家若干人,由学校聘任,除在职的专家外,可聘请校内外具有副高职称资格以上的退休教师、教学管理者担任。要求督导专家有二十年以上教龄、职龄,热爱教学、为人正直,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认同学校发展顶层设计,熟悉教学规律,享有较高的群众威望。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按照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设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督导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常规教学检查与巡视工作。按照中心安排,就学校常规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风、学风、考风等情况开展巡视督察与指导,并及时总结反馈巡视督察情况。
第八条 课堂教学督导。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及教学进度表,对课堂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主要检查和指导新办专业任课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任课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佳教师以及申报各类教学评奖的任课教师、拟晋升教学系列各级职称的教师、新入职教师等的课堂教学情况。
第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督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课程表及进度表,现场检查督导实验(实训)教学各环节,包括实验内容、教材(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学生操作、安全保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条 教学专项检查。就课程考试管理、学生作业的完成与批阅、教师的课外辅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与答辩等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并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开展教学研究。结合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资源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小型研讨会等方式,就学校层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控制开展专题调查与研究。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和中心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坚持经常深入课堂,每周听课不少于四课时。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学准备、教学设计、作业或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批阅、师生关系等方面。课后应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以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以随机听课为主,适时与任课教师、系主任、负责教学工作院长等进行座谈,交流意见,沟通信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需求及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监测、评估与指导要严格按照学校及中心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及质量监控制度进行,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教学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和教职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并为其开展各项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虚心接受督导专家组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相互交流探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与反思,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向督导专家组反馈落实整改情况。维护教学督导工作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汇报总结会,研究解决督导工作遇到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并提交学期教学督导报告。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开展督导工作时,应佩戴“兰州城市学院教学督导”胸牌。
第五章 教学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年度数据采集与分析、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重要支撑,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的重要参考,教师职称评定、各级各类教学奖项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凡拟晋升教学系列各级职称者,须提前向中心申请教学评价,中心安排督导专家组按程序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者将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评价结果合格者成绩三年内有效;凡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中心将建议学校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后,再次申请教学评价。
第六章 督导专家组工作考核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位督导专家工作量每月不少于24课时(其中课堂教学督导每周不少于4课时)。中心对督导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懈怠,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较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的督导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专家在参加教学工作会议、查阅教学工作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必要的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与支持。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按月向督导专家支付酬金。二级学院督导组工作经费和酬金由聘任学院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行政兼职教学教师和各学院外聘教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稿)》(兰城院党政办〔20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