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教学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规程
(2017年7月制定2018年7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明确教学督导评估工作的依据、宗旨、目标、职能范围、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高校教学质量监控和督导评估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学校印发的《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方案》等各类政治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全校教学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规程。
一、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是学校设立的教学督导、教学监测、教学评估研究与服务部门,是全校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的核心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高校教学督导评估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学校印发的各类政治管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教学监测、教学评估、教学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是开展与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等部门以及有关院系职能交叉的工作,由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协调安排;凡是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牵头的工作,校内各部门、各学院按照分工给予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的具体职能范围是:
1、负责起草、修订全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报学校会议通过后,按照学校印发的条例,组建督导委员会专家组,开展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验实训、实习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考查等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向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反馈,并督查处理结果。
2、负责按照国务院督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审核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项评估文件要求,按照教学信息员制度,组织各院系教学信息员,采集本科教学状态数据,通过网络传送教育部、教育厅数据库系统。
3、负责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甘肃省教育厅和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有关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要求,采集有关数据,起草《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呈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通过网络发布,并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甘肃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等有关部门网络系统。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按照分工,提供有关数据。
4、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应用型大学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根据高等教育管理有关理论和方法,协助教务处建设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按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各类规章制度,组织督导评估专家组,督导评估各类文件执行和实施工作。
5、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开展专业评估的文件要求和学校领导批示,组织教学评估专家组开展各院系专业预评估工作,配合省教育厅开展专业评估活动。负责评估方案的编制和评估接待以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各专业接受评估所申报的材料和资料的审核、反馈、督查、指导工作。
6、根据学校领导批示和有关会议决定,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要求,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审核评估的自评报告起草、迎接评估工作方案的起草,提出迎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名单,按照校长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迎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分工接待工作和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工作。
7、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有关条款,经主管副校长批准,组建督导评估专家组,开展各院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课程建设、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工作、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实习实践课程运行、毕业论文、考试考查工作的专项督导评估,向学校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向教务处和各院系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督查问题整改进展。
8、按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监控、协同工作的原则,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的总体协调,督查、指导各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配合教务处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有关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质量的前馈控制、过程控制、反馈控制。
四、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心办公室、教学督导室、教学评价室等科室,分别配备中心主任、室主任。其科室人员编制纳入人事处编制系统,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预算。
五、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工作需要,提名成立教学评估专家组,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习实践实验实训评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考试评估等专项督导、评估。专项评估运行和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的教学督导评估,申请学校支付专项经费。
六、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按照滚动遴选建设原则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库和专项评估专家库,各由30-50名专家组成,接受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的工作安排。其成员原则上应有校外、校内副高级以上职称。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按照《兰州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教学专项评估方案执行。
七、学校教学督导专家、专项评估专家组成员、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干部的培训项目和经费,应列入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培训计划。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应根据高等教育理论发展和学校管理政策变化以及新方法新技术的革新,适时选派专家、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同时开展校本培训。
八、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以教学督导专家、专项教学评估专家身份开展工作,科级干部作为专家组秘书,参加督导评估工作。但处科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均不领取专家工作酬金。
九、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应经常性组织教学督导专家、教学评估专家与各学院教师的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各学院及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教学研究、教学比赛活动,应优先聘请督导专家、评估专家担任评委,促进专家与教师的沟通交流。
十、教学督导专家、专项评估专家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验实训评估、教学过程评估等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数据采集与分析、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重要支撑,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的重要参考,教师职称评定、各级各类教学奖项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一、学校为教学督导专家、教学评估专家提供参加教学工作会议、查阅教学工作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必要的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按月向督导专家、评估专家支付酬金。二级学院督导工作组经费和酬金由聘任学院和学校共同列支。
十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0日